28365365体育在线备用财产保全案件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4月25日

   为规范财产保全案件的办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部门分工

  (一)立案庭负责诉前财产保全、仲裁保全、立案时申请保全的审查工作以及全院执保案号的编立、保全申请费的收取、案卷移送工作;

  (二)审判部门负责审理中及上诉案件移送二审法院之前申请保全的审查工作;

  (三)执行办负责立案庭移送案件的保全实施工作;

  (四)派出法庭(新城法庭除外)负责审理中决定自行采取保全措施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保全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具体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自然人身份证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如无明确的财产线索,可申请使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承诺自愿接受查控结果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本副本

 第三条  审查移送

  (一)审查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当日完成审查工作。

  (二)审查部门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审查保全担保;

  (三)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按下列流程办理:

  1、立案庭作出准予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收取保全申请费,办理执保案件登记,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执行办。上述工作应在受理申请的当日一并完成。

  2、审判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当日作出准予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并送达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持准予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到立案庭交纳保全申请费,办理执保案件登记。立案庭应在执保案件登记当日将案卷材料移送执行办。

 3、派出法庭决定是否自行实施保全的,由合议庭或独任制审判员决定。决定自行实施的应当告知立案庭。当事人到立案庭办理执保案件登记等手续后,由立案庭移送派出法庭。派出法庭未决定自行实施保全的,按本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办理。

  第三条  保全实施

  (一)执行办按下列流程办理保全实施工作:

  1、收到移送案件材料的当日制作保全实施裁定;

  2、申请保全人申请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应当在制作保全实施裁定的当日提交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相关线索。查询结果应当告知申请保全人;

  3、收到移送案件材料之日起四日内完成保全实施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将案卷及相关保全查控回执类材料副本或复印件移送审查部门;

  4、保全实施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将保全信息录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并将案件材料订卷、归档。

  (二)派出法庭按下列流程办理自行保全实施工作:

  1、收到立案庭移送执保案件材料的当日制作保全实施裁定;

  2、申请保全人申请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派出法庭应当将保全实施裁定书(附word版+pdf)连同《案件流程管理跟踪表》(样式见附件)移送执行办。执行办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二日内将书面查询结果连同《案件流程管理跟踪表》一并移送派出法庭。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结果由派出法庭告知申请保全人;

  3、保全实施工作应当在作出保全实施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并将保全信息录入审判业务管理系统。

  4、保全实施工作完成后十五日内,派出法庭应当将保全实施相关材料副本或复印件移送执行办,由执行办负责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及案件材料的订卷、归档工作。

  第四条  文书送达

  (一)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执行办移送的保全实施材料之日起一日内将有关诉状副本、财产保全裁定、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发送当事人。

  立案庭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二)审判部门移送的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在执行办移送保全实施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财产保全裁定等法律文书发送当事人;

  (三)派出法庭实施保全的案件相关法律文书由该法庭在完成保全实施工作之日起五日以内发送当事人;

  (四)到肥城市境外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保全实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一并送达有关诉状副本、财产保全裁定、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第五条  保全复议

  当事人对准予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该裁定的部门审查办理;对执行保全裁定及采取的保全措施申请复议、提出异议的,由作出实施裁定的部门审查办理。

  第六条  保全变更

  下列事项,由承办案件的审判部门审查作出裁定,申请人持该裁定到立案庭办理执保案号登记等手续后,由原保全实施部门办理:

  (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期限内申请续保的;

  (二)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解除保全的;

  (四)在案件审结或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将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

  第七条  委托保全

  其他法院委托采取保全措施的,由执行办负责实施保全。

  第八条  实施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0日下发的《28365365体育在线备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工作的规定(试行)》不再适用。本院之前发布的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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