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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文书——李洪龙、李桂田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13日
当事人:
李洪龙、李桂田
执行文书
李洪龙、李桂田:本院受理袁恒生连申请执行(2010)岱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鲁三鑫房估字T(2014)第26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该房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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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版面: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刊登日期:201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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