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裁判文书——刘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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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13日 |
裁判文书
刘元华:本院受理原告张书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肥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新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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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版面:人民法院报第G28版
刊登日期:201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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