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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张同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12日

  张同金:本院受理原告李洪科(曾用名李洪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肥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新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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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版面:人民法院报G30

  刊登日期:20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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